只允许州官放火,不(bu)允许百姓点灯的(de)意思是:允许当(dang)官的放火胡作非为(wei),不允许老百(bai)姓点灯照(zhao)明。指统治者自己可(ke)以胡作非为(wei),却限制百姓连正当(dang)活动也不能(neng)进行。
这句话出(chu)自宋代陆游的《老学(xue)庵笔记》卷五,节选内(nei)容如下:
“田登作郡(jun),自讳其名,触(chu)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(chi)。于是举州皆(jie)谓灯为火。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(zhi)游观,吏(li)人遂书榜揭于市曰:‘本州依例放火(huo)三日’。”
译文:
田登(deng)作郡守时,非常(chang)忌讳别人冒(mao)犯他的名(ming)字,甚至连“灯”字也不让别人(ren)说。为此,他(ta)先后惩治了包括吏(li)卒在内的许多人(ren)。
于是,整个(ge)州郡内,人们都(dou)戏称“灯”为“火”,把“点灯”称为“放火”。元宵节晚上(shang)放灯,田登允许(xu)人们前来游观,就让(rang)手下人写了一张公(gong)告榜贴出去,榜上(shang)写着:“本州依例放火(huo)三日。”